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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科研实验室租赁与奖励条例
2015-10-19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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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字〔2006〕16号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科研实验室租赁与奖励条例

(2006年12月15日)

第一条 实验室是科研工作的必要条件。为了推进材料学院科研工作上水平上档次,提高实验室的使用效率,缓解实验室紧张局面;为了引进竞争机制,鼓励先进,提高教师科研工作待遇,特制定本租赁与奖励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租金不作为学院创收来源,在完成课题项目后,将视成绩大小给予奖励,实行高风险,高回报的激励政策。

第一章 租赁条例

第三条 租赁范围

1.校划归材料学院使用的所有科研实验室为本条例租赁范围。对用于学生基础实验教学的实验室和仪器室以及为承担研究任务之外岗位任务所安排使用的实验室不在此租赁范围。

2.对带硕士或博士研究生使用实验室和仪器室的指导实验不属于学生基础实验教学范畴。

3.为承担非研究的岗位任务而安排使用的办公室不属于租赁范围。

4.对未承担研究任务之外其它岗位,非专门安排使用的办公室,为与科研实验室配套使用的办公室,视同科研实验室对待,属于本租赁范围。

第四条材料学院当年在册的所有教职工,以及返聘或外聘工作人员适用并享受本租赁与奖励条例。租赁工作实行平等、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先申请,后在全院教职工大会上实施租赁与兑现的工作程序进行,并当场签订租赁使用合同。对实验室租赁前后状况进行公示。

第五条租金者根据项目需要可以申请租赁使用一套或多套实验室或实验室间。一套实验室是指一间主实验室及其根据项目实际需要配套使用的一间办公室和(及或)一间辅助实验间,必要时可申请配套二个辅助实验间。

第六条租金不分楼层,按实用面积计算,1分/(平方米·年)。

第七条租期以一年为限,每年同期进行一次租赁程序。

第八条租赁优先顺序 ①属材料学院当年在册教职工;②与当前使用状况一致;③每个项目只申请一间或一套实验室;④承担高级别、高经费项目;⑤学术及教龄资深。

第九条租金需在签订租赁合同后一周内送缴材料学院办公室,过期者视为自动放弃租赁。

第十条对新进的博士及其它特殊人才,给予3年的政策照顾(也可以自愿租赁)。在实验室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给予安排实验室,不受租赁制度限制。

第十一条 对属租赁范围的实验室,未签订租赁使用合同或未获批普通使用权的,逾期不能使用或不能继续使用(属政策照顾安排使用的除外)。

第十二条 科研工作不能挤占教学实验室而影响正常教学,违者将给予处罚。

第二章 租赁奖励条例

第十三条科研项目立项奖(基金项目以项目起止时间为准)

1. 申报并获批国家级项目(注:包括973项目、863项目、国家科技部攻关项目、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等)奖励:100分;

2. 申报并获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星火计划、第1类项目的子课题、山东省重点项目奖励:50分;

3. 申报并获批省部级项目(注:包括自然科学基金、教育部归国留学基金、省部级项目、省教育厅项目、青岛市科技局项目)奖励:20分;

4. 申报并获批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经费在3万元以上并到位)奖励: 10分;

5. 申报并获批其它厅局级纵向项目奖励: 5分;

6. 签订有合同的横向课题按实到经费,每10000元折合2分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科研项目成果奖:

1. 获国家自然科学、科技进步和国家发明一等奖奖励:200分;

2. 获国家自然科学、科技进步和国家发明二等奖奖励:150分;

3. 获国家自然科学、科技进步和国家发明三等奖奖励:100分;

4. 获省部级自然科学、科技进步一等奖奖励: 100分;

5. 获省部级自然科学、科技进步二等奖奖励: 80分;

6. 获省部级自然科学、科技进步三等奖奖励: 50分;

7. 获厅局级自然科学、科技进步一等奖奖励: 40分;

8. 获厅局级自然科学、科技进步二等奖奖励: 30分;

9. 获厅局级自然科学、科技进步三等奖奖励: 20分。

第十五条获得每项国家发明专利(以专利证书为准)奖励:15分。

第十六条撰写论文奖:

材料学院为第一作者单位,按以下全额金额奖励,材料学院为第二作者单位,奖励减半。每篇论文只奖励一次,就高不就低。一般只奖励第一作者,若第一作者为学生,奖励通讯联系人。同一论文双收录的,按一项计算,就高不就低。

1. Nature、Science上发表每篇科学研究论文奖励: 200分。

2. 论文被SCI检索每篇(以检索证明为准)按下列影响因子给予奖励:

2.1 影响因子大于等于3.0的,奖励: 20分;

2.2 影响因子大于等于1.0的,奖励: 10分;

2.3 影响因子小于1.0的,奖励: 5分。

3. 论文被EI检索每篇(以检索证明为准)奖励: 4分。

4. 论文被ISTP检索每篇(以检索证明为准)奖励: 3分。

第十七条著作奖(非教材类): 40分。

第十八条学术梯队建设奖:

只对学术梯队集体进行奖励,一个学术梯队满足以下各条件,奖励:40分/年。

1. 课题组由5人以上组成,必须指导两名以上青年教师,有固定的科学研究方向;

2. 有两项以上科研项目,其中一项必须是纵向项目;

3.有一定的研究经费,课题组每年研究经费20万元以上(校内经费不算)。

第十九条 对获得同一类型奖项的多个不同档次奖,只奖励一次,就高不就低。

第二十条 各项成果奖每年年底总结考核兑现一次。

第二十一条 租金在科研经费中以转帐形式支付,但启动经费不能用来交租金。

第二十二条每分的价值(或奖励数额)将根据院财政收支情况,由院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若由于学院财政问题当年未给予兑现,学院在以后年度将给予补发。

第二十三条奖励形式:奖金发放时,将分别造表,租金部分以经费形式转帐;对超过租金部分的奖励,将按50%转入科研经费,50%以奖金形式发放(个人纳税)。

第三章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考核小组负责考核。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考核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生效。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二O O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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