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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考试管理工作条例
2015-10-22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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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字〔2014〕07号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考试管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考试管理,客观、公正地检验教学质量,科学合理地评定学生的学业水平,促进教学秩序、学风、考风和育人环境的根本好转,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研究,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总结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掌握基础知识的程度和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创造性思维的能力,准确地反馈教学质量信息。

第三条 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都要进行学期考试或考查,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也要进行考试或考核。

第四条 提倡灵活多样的考试方式,但专业基础课仍应以闭卷考试为主。为了改变一次考试决定学习成绩的弊端,成绩评定可采取平时考核与期末考试相结合的形式。

第五条 凡我院在籍的学生必须参加所必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课程考核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章 考试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第六条为了加强考试的组织、领导工作,学院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及处理解决考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七条 学院教学办公室负责做好期末考试工作的具体安排,包括考试时间、考试场地、考试巡视检查、考试总结工作和归档管理。

第八条 各专业教研室负责抓好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辅导答疑、命题、监考、试卷评阅、试卷分析和成绩录入等。

第三章 考务工作

第九条考试时间。根据校历,期末考试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的第十八周至第二十一周进行。所有课程原则上不允许提前考试,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考试的,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分管教学院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方可提前考试。各门课程考试的具体时间,由学院教学办公室安排,各课程任课教师不得擅自更改,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考试时间的,应至少提前一天向学院考试领导小组提出申请。

第十条 考场安排。学院教学办公室 应依据教务处期末考试分配教室,以课程教学班为单位按考生隔位就座的原则安排考场。

第十一条 监考。所有考试都要安排人员监考。考生在40人以下的考场,安排2人监考,41-60人的考场,须有3人监考;60人以上的考场,监考人员不少于4人。

第十二条 试卷管理。试卷要严格按照青岛科技大学标准试卷试样印制,要求字迹清晰,图形准确,无错、漏现象。试卷经命题教师出题、教研室主任核对、主管教学院长签字后,由教学秘书随机从A、B卷中抽取一份,作为考试试题,统一印制。试卷的取送、保存由学院指定专人负责。做好试题保密工作。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如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现象,要迅速采取应对措施,更换试卷,同时追究当事人责任。评阅后的学生答卷,由学院教学办公室保存,试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四章 考试方式与命题

第十三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形式,必修课课程原则上以考试为主,选修课课程可以采用考试,也可以采用考查。考试、考查均以百分制给出成绩。

第十四条 考试命题。按《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考试命题暂行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考人员职责

第十五条监考人员要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开考前向学生强调考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提示学生将带入考场的书包、书籍、笔记、通讯工具等物品放在指定位置,随机编号并检查学生隔位就座情况,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考试开始准时发卷,考试结束后现场清点考卷。

第十六条 监考人员要认真检查学生遵守考试纪律情况,仔细核对准考证和试卷姓名是否一致,如有不符应立即查实。学生迟到30分钟以旷考论,不允许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第十七条 监考人员要恪尽职守,从爱护学生的角度出发,维护考试的公正公平,认真消除容易产生作弊的隐患,及时纠正考场不规范行为,努力杜绝作弊现象的发生。监考人员有权随时调整考生座位。考试过程中若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苗头,应及时正面劝告和纠正,劝告无效者,监考人员有权令其退出考场。若发现违纪和作弊行为,要现场认定并收缴作弊物证,如实填写考场记录表。

第十八条 监考人员要严格遵守监考纪律,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自始至终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和秩序。对履行职责不认真(如看书看报、吸烟聊天、接打手机、擅离职守、清场不彻底、给个别学生暗示答案、对违纪作弊行为不加制止,或不如实记录、隐瞒不报等)的监考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 学生考场规则

第十九条考生须按规定考试时间提前进入考场,服从监考人员安排,按随机编号隔位就座;将河南大学准考证放在桌面左上角备查,无证件者不准参加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或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论。考试30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未交卷且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者,不允许返回考场继续答卷。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禁止在考场附近喧哗。

第二十条 考生参加考试不必自带纸张,试卷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收回,不允许带出考场。考生应自觉遵守交卷秩序,考试结束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清点后,方可离场。

第二十一条 除必要的文具和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以外,考生不得将书籍、讲义、笔记、手机、电子辞典、计算器等物品带入考场,已经带入者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某些考试科目经主考教师允许方可使用相关工具。

第二十二条 考生要认真遵守考场规则,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者,按本条例相应条款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三条 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者,须在考试前向学院教务办公室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须持有医院证明),经学院教学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开考后递交申请无效,未经申请或申请未准而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

第七章 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第二十四条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应给予口头警告或警告处分:

(一)未按考场规则隔位就座者。

(二)至发试卷时仍将书包、复习资料、手机等电子通讯工具或电子记事本、计算器等带入座位者。

(三)自带答题纸或草稿纸(空白)者。

(四)未经允许使用或借用考试工具者。

(五)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六)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应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受到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一)违反第二十四条(二)、(三)、(四)、(五)款任一行为无视警告而重犯者。

(二)考试中交头接耳说话者。

(三)偷看他人试卷者(不论试卷更改与否)。

(五)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者。

(六)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者。

(七)用某种示意、动作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

第二十六条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认定,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一)答卷下面垫有或桌内、座位旁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本、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者(不论是否抄袭)。

(二)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提纲、纸条者(不论是否抄袭)。

(三)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不论看与否)。

(四)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或夹带相关材料者(不论是否抄袭)。

(五)强拿他人试卷或草稿纸者(不论是否抄袭)。

(六)考试中交换试卷或以借用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方式传递答案者。

(七)违反考场规则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者;接听或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查看信息者。

(八)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九)有其他作弊行为者。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二零一四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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