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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科技创新教育学分实施管理办法
2015-10-22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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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字〔2014〕05号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科技创新教育学分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全面素质教育,鼓励本科生积极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学科竞赛和科技创新活动,优化知识结构,丰富社会实践,培养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促进学生主动适应社会,增强学生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经学院研究决定,在本科生中实行创新实践学分制度,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创新实践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参加第一课堂外的科技文化活动,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它优秀成果,经学院评定获得的学分。

第二章认定范围

第三条为规范创新实践学分的管理,学院将创新实践学分纳入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创新实践学分的总学分上限为6学分,并根据学生在创新实践活动中所取得的成绩,按认定标准给予不同的学分。

第四条创新实践学分由“科研学分”、“学科竞赛学分”和“实验技能学分”构成。“科研学分”是指参加科技活动获奖、主持(主研)科学研究项目、公开发表学术论著、研究成果获奖、获国家专利等所获得的相应学分。“学科竞赛学分”是指参加学科竞赛、文艺表演和体育竞赛等,获校级及其以上奖励所获得的相应学分,以及获得各类中级及其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所获得的相应学分。“实验技能学分”是指参加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大型仪器分析测试基金等实验研究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所获得的学分。

第三章认定标准

第五条创新实践学分认定标准为每项1.5学分,同一项成果不重复计算学分,按最高等级认定。

第六条创新实践学分记入学生课程成绩档案,获得国家级奖励的科技竞赛或学科竞赛等创新学分,成绩记为90分;其它均记为85分。

第七条学生获得的创新实践学分可免修同等学分的公共选修课,但免修公共选修课程学分不超过4个学分。

第四章学分管理

第八条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本学院学生的创新实践学分审核认定,学院教学办公室负责成绩登记、归档等工作。

第九条创新实践学分的认定须由学生本人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青岛科技大学本科生创新实践学分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条创新实践学分的申请和审核认定每学期进行一次,分别在5月和12月进行。

第十一条实行创新实践学分认定公示制度。学院每学期将创新实践学分审核结果公示2周。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认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二零一四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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