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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科技大学教学、科研单位用房绩效考核及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2018-01-04 12:27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科研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用房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房产资源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公用房屋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鲁教财字【2013】18号)和《青岛科技大学公用房屋管理办法》(青科大字〔2017〕252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各单位用房是指学校用于行政办公和实验教学、教学办公、科学研究、学生活动等所占有使用的房屋。

第二条 学校建立各单位用房“定额配置、按需调整、绩效考核、有偿使用”的管理机制。

第三条 各单位用房是学校为保证各单位管理人员、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工作及学生活动而提供的场所。该用房仅限于从事办公、教学、科研和学生工作使用,不得挪为他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面积均按房屋的套内净使用面积核定。

第二章 各单位用房配置方式

第五条  定额配置:各单位总配置面积根据本单位教学实验情况、教工现职(在岗)总量与学生总人数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为:

M=M1+M2+M3+M4+M5+M6

其中:M1:教学实验室配置标准,以现有的教学实验室实际面积计算。每年年底教务处根据本专科教学实验课程安排确定。如需增加新的实验室,须经专家论证、由教务处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

M2:教师(非坐班)教学办公用房配置标准,在职教师:4㎡/人。

M3:管理办公用房配置标准

中层正职:18㎡/人;中层副职:12㎡/人;其他现职管理人员:9㎡/人。

管理用房面积严格按照标准执行,不得超标准配置。

M4:会议室用房,按照每个学院40-60㎡配置。

M5:学院学生工作用房(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等用房)配置标准:

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1000人以下的院(部),学生工作用房20㎡;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1000至2000人的院(部),学生工作用房30㎡;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2000人以上的院(部),学生工作用房40㎡。

研究生(硕士、博士)用房配置标准:2㎡/人,研究生人数以研究生院提供数据为准(在职研究生不予考虑)。

M6:各单位科研用房配置标准(不含M2)

1.院士用房:80㎡/人;

2.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国家千人获得者:40㎡/人;

3.泰山学者、青年千人、科学院百人计划基金获得者等:30㎡/人;

4.教授:18㎡/人 

5.副教授、博士、博士后等配置标准:12㎡/人

6.其他人员用房:8㎡/人。 

7. 重点实验室(含工程研究中心)定额面积:

(1)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含国家工程实验室)定额面积不超过900㎡。

(2)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含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定额面积不超过700㎡。

(3)其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含其他省部工程研究中心)定额面积不超过400㎡。

第六条 按需配置:为支持重点学科和科研基地的建设,对各级其他重点实验室、科研机构、重点学科和创新团队等单位的科研用房,经所在单位申请,国资处审核,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进行按需配置。

第三章 收费标准及管理

第七条 各单位用房实行有偿使用,收取房屋资源占用费。

第八条 教学、科研单位用房收费标准定额内按25元 / (㎡月),超过定额的面积收费标准按40元/(㎡月)。本收费标准为暂定标准,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各单位为核算单位按年度结算,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并设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

第九条 各单位每年10月初统计上报本单位用房使用情况,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进行审核并将统计结果和房屋资源占用费报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各单位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财务处缴纳用房资源占用费。

第四章 房屋使用绩效考核、补贴与奖励

第十条 为提高各单位用房使用效益,学校对该单位占有用房使用进行绩效考核,对于考核单位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学校将拿出一定比例的房屋资源占用费进行补贴和奖励,具体补贴和奖励办法如下:

1. 补贴:学校对各单位的用房定额配置内(科研用房除外)用房进行适当补贴。

补贴标准为:25元 / (㎡月)。补贴于每年10月30日提前核算下拨。

2.奖励:学校对各单位根据科研业绩进行奖励。

每科研分值奖励额度(V)=全校应奖励额度/学校总科研业绩

单位奖励额度=单位科研业绩*V

第十二条 学校将根据科研用房产出率动态配置科研用房。产出率的计算方法:

学校平均科研用房产出率(S)=学校总科研业绩/学校总科研用房面积

各单位科研用房产出率(S1)=各单位总科研业绩/各单位总科研用房面积

对于S1>S的单位在科研用房配置时适当给予倾斜。

对于S1<S的单位,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科技处、人文社科处、合作发展处将根据实际情况核减科研用房面积。

  第十三条 结余资源占用费用于实验室条件建设和实验室改造等。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条 各单位缴纳房屋资源占用费的来源,包括学校下拨各单位的基本运行费、学院按规定从团队或个人收取的房屋资源占用费、创收结算费及其他可支配收入等。

  第十五条 各单位有义务按时足额缴纳房屋资源占用费,未足额上交房屋资源占用费的由财务处从上述账户中强行收取。同时暂不受理该单位的新增办公科研用房的审批,暂缓发放该单位的绩效工资。

第十六条 未经学校批准,各单位占有的用房不得私自对外出租出借,一经发现,除没收非法所得外,还将处以150元/(㎡月)的罚款并强制收回该房产。

第十七条 离退休、辞职离岗人员、长期病休人员的用房应由各单位负责按时收回其用房,因返聘或延聘等特殊原因继续使用的,需办理相关手续,并保证在期限结束及时收回。离退休、离职人员无故占有用房的,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保卫处强制收回该房屋。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为学校对各单位用房管理的总体指导意见,各单位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教学、科研用房的配置标准、收费标准及管理使用细则。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教务处、科技处、人文社科处、合作发展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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