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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
2017-09-26 09:40  

青岛科技大学

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自2017年9月1日执行)和《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学校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 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学制、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实行弹性修业年限,普通本科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学生在校修业年限为三至六年。中外合作办学本科专业在校修业年限为三至八年。

专科升本科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一般为二年,学生在校修业年限为二至四年。

专科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一般为三年,学生在校修业年限为三至五年。

修业年限计算自高考招生录取规定报到之日起,至颁发相应学业证书之日止。

第六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前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一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及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并出示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持本人学生证及注册费缴清证明,按规定时间到所在学院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注册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已注册学生按照学校学分收费办法缴费后修读所选课程。注册费和学分学费收取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编班与分流

第十一条 实行学分制,学生按专业、年级编班。

第十二条 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又没有达到退学条件者,可以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经个人申请,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编入低一年级学习。

第三节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业登记表,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考查课程的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记分。

学生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修完某一门课程,考核成绩(包括过程考核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根据考核成绩,获得相应的学分绩。

考核不合格的每门课程,学生均可参加一次补考,补考不合格,必修课必须重修,选修课可重修该课程或改选同类课程。

学校将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所有课程的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十五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违纪、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记以“缺考”或“违纪”、“作弊”等字样,取消补考机会。考试违纪或作弊者,予以纪律处分,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分设在两个学期或两个学期以上的一门课程(含语言类),每学期各作为一门独立课程进行考核,评定成绩,取得学分。

第十七条 除思想政治理论课以及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体育、军事教育等实践性较强的环节外,学生可以申请免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其它课程。

第十八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育教学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事教育等均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逾期者,按旷课处理。

学生请假期满,返校后需销假,否则以旷课处理。

第十九条 在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作业累计超过三分之一不交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上课旷课一天,旷课学时按实际授课时间计算;实践教学旷课一天,按旷课6学时计算。

第二十条 原则上不允许缓考。如学生因病(出示校医院证明)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需缓考,应向本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学生应参加下一届该课程考试,按实际考核成绩计算。

缓考学生如申请并获批参加补考或重修,视其缓考申请无效,按期末考试为“零分”记,并办理补考或重修手续,其成绩按照补考或重修成绩计算。

第二十一条 有实验的课程考核:实验独立设课的,按规定进行考核;实验没有独立设课的,实验部分考核的成绩合格,方可参加理论部分的考核,成绩按学时比例核算记载。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也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在学业、学术、品行方面恪守诚信,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学校根据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按照《青岛科技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和《青岛科技大学关于高密校区专科学生转专业学习的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特别需要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 通过定向就业、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 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3+2”和“3+4”分段贯通培养等);

(六) 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 应予退学的;

(八)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九条 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同意,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校长签署接收函。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应一式四份,除学校留存外,同时报拟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我校学生的转出应经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三十条 学校对转学的政策、程序、结果进行公开;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三十一条 严禁违规转学行为。有相关违规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转学资格,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 因病经我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 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 出国留学或交流到国内其他高校者;

(四) 应征入伍者;

(五) 休学创业者;

(六) 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十四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方可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持有关材料(休学证明、个人申请),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出据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 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但未办理复学手续或者已申请复学尚未获批准,不得自行回校上课。

第六节 学业预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修读课程出现下列情况,给予学业预警:

(一)基本修业年限内,经补考后一学期所获课程学分不足15学分者

(二) 距基本修业年限仍有一年时,所获课程学分不足本专业毕业学分最低要求70%者。

(三) 超过基本修业年限者。

(四) 学业预警累计达到三次者,予以退学,因特殊情况可申请试读,试读期间保留学籍。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在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又未达到结业要求者;

(二)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 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六)受到学业预警累计达到三次者;

(七)试读期间再次受到学业预警者;

(八)试读期间受到纪律处分者;

(九)本人申请退学者;

(十)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学生退学必须填写《青岛科技大学退学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学院领导签署意见,经教务处会同学生处审查后,报主管校长审批,最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一) 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 退学学生办理退学手续后,发给退学证明、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退学时间按照学校有关文件下发之日起计算。

(三) 退学的学生和依据《青岛科技大学学生纪律处分管理规定》作开除学籍处理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一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七节 毕业、结业

第四十二条 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美四个方面。

第四十三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美合格,在修业年限内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选修课及有关环节的全部学分。取得的学分总数达到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学士学位授予标准,按《青岛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办理。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四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

(一)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指取得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籍,在与外方学校有学分互认协议合作项目学习的学生,其在校修业年限不得超过八年。

(二) 经过国内和国外两个阶段的课程学习的学生,在取得了合作学校的毕业、学位资格后,可申请我校的毕业、学位资格;经过在国内阶段的课程学习,完成我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教学、实践教学环节,获得相应学分,可申请我校的毕业、学位资格。

(三) 申请我校的毕业、学位资格,应符合《青岛科技大学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青岛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凡学生申请毕业时,已完成培养方案内全部环节的学习,但未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要求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学生在修业年限内,由本人向学校申请,允许参加有关课程的进修学习和考核,经考核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否则,作永久结业处理。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六条 学生毕业前要严格进行毕业资格审查,由学院填写毕业资格审查表,汇总至教务处,报主管校长批准。学校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毕业和结业的学生均应按学校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十八条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连同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五十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学校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二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第五十三条 接受高等职业教育学生、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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